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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公共生活 注重规范

发布日期:2013-05-14      阅读次数:1744 次        评论:0 (我要评论)

 



第一课 公共生活 注重规范

第三框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位育实验学校    郭咏梅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规范;知道什么是法律;了解维护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社会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案例。

2.过程与方法:通过课前资料的收集,课堂上的小辩论、交流以及课后小组的小报制作,明确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性。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激发和增强学生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和自觉性,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运用。

二、课前准备

1.学生课前查阅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法律和法规的名称(至少找出四部法律、法规)。

2.学生课前观察身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教师收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

师: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公德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是公民的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那么,是否有了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生活就能正常进行?

今天我们就来进一步了解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第三框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板书)

师:我们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比较(出示表格)

 

道德

法律

形成(或制定)

 

 

履行方式

 

 

学生结合上节课所学和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填表,教师进行适当引导。

 

道德

法律

形成(或制定)

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和教育力量

依照法律程序由国家制定

履行方式

自律和他律

国家强制力

师:从刚才的比较中,我们看出:法律有它独特的特征,并且更具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的程序制定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板书)

师:那么,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请同学们将课前查阅的资料进行交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2:《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

师:的确,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制定了众多法律。

2、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板书)

师:同学们刚才列举了很多法律,这众多的法律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要法律有哪些呢?

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师: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有什么区别呢?

生:《刑法》——制裁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师:同学们回答得很好,其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法律。它制裁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我们今天重点学习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就两个案例来进行一些探讨:

【案例1

11月中旬,“熊猫烧香”病毒出现在互联网上,烧出了一场席卷全球数百万台电脑中毒的恶性事件,在短短三四个月之间,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损失过亿元。我公安机关经过全力侦破,终于抓获了计算机高手、病毒制造者李俊。

师:请同学们分析一下,李俊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适用哪部法律?(指导学生阅读p17页“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2: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且触犯了法律。

师:的确,李俊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如此,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他还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处。

【案例2

“蜘蛛人”攀爬金茂大厦

 5月311430分,法籍男子罗伯特。阿兰菲利浦未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贸大厦管理人员,身穿“蜘蛛侠”的衣服,徒手攀爬金贸大厦主楼外墙88层,当时周边大量人员围观、车辆拥堵,金贸大厦88层观光厅还因此紧急关闭,对大厦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

师:请同学们分析一下,这位外国人的行为合适吗?为什么?

生:不合适,这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师:他的行为的确扰乱了公共秩序,具有危害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师: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在观看足球比赛时,有些球迷向裁判投掷杂物,严重扰乱赛场秩序。

2:有些人以打“110”“119”等报警电话为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师:同学们平常观察得很仔细,也留心了对这方面情况的收集,那么对于上述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3、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板书)

师:我们结合书本p18页的内容来讨论一下。(老师引导学生阅读书本p18页“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情节较轻的会受到警告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罚款。

2:严重的要受行政拘留;商家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师:那么那位“蜘蛛侠”,他将为他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呢?

1:行政拘留。

2:他是外国人,还可以限期出境。

师:可见,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但是依据其破坏程度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罚方式,归纳起来有: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外国人可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师:通过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达到维护公共秩序、教育违法人员遵守法律的目的。可见,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到了很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作为一名小公民,我们能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做些什么呢?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劝阻身边不文明、不守法的行为。

3:劝阻不了的就报告公安机关,打110

师:很好,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做一个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课后作业】以小组为单位制作一期法律宣传小报,主题为:“小小普法员”,在校园内进行评比展示。

材料: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看点

1.保安搜身也违法 不速之客算“非法侵入”

一些超市保安,他们在遇到超市物品失窃,或者觉得顾客可疑后,往往会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今后如果发生这些问题,那保安将会受到拘留。而在保安发现可疑顾客时,只能通过报警方式,由警察全面调查,否则就是违法。“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速之客’,就是主人没有邀请你,你突然来到主人家。那你就属于非法入侵。第二种就是主人同意你进来了,但最后让你离开,但你却赖着不走,这也叫非法入侵!”张兰青说,新法规定,就是警察上门寻找证据,也必须要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证,警官证是没有用的,是不能进入居民家搜查的。

2.雇佣私家侦探可被拘留

如果私家侦探跟踪别人被对方发现报警,那私家侦探可能要面临被拘留的危险,同时雇佣私家侦探的当事人也将因教唆私家侦探而一起遭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噪音扰民将被罚款

以前派出所经常会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噪音影响他们休息,但民警去了很尴尬,因为按照规定噪音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警察没有处罚依据,如果对方不听警察的也没办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噪音干扰居民生活的,可作警告和罚款处理。

4.狗狗乱拉,主人受罚

新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家长私拆娃娃信小心罚款

某中学的高二学生果果非常苦恼,只要朋友把信寄到家中,他的妈妈总是在他没有回来之前将信拆开先看。像果果这样的情况,在许多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按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灭、私自开拆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将被处以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孩子对私拆自己信件的家长动真格,家长也会被拘留。”

6.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类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可操作性较强,能更为有效地遏制此类行为。

二、案例选登

殴打他人案

41晚,王某在某公交站台候车,公交车到站后,王某进入车厢,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填补了上述法律上的空白,无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还是对于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污损名胜古迹案

陆某,男,17岁,河北保定人,某中学学生。王某,男,16岁,河北保定人,某中学学生。

陆、王二人于1990年暑假,骑自行车外出旅游,当走上芦沟桥时,二人下车玩耍,陆某灵机一动,说:“咱们出来一趟不容易,咱们出来一趟不容易,咱不如在到过的地方留下咱的大名,纪念咱们这次的活动。”王某高兴的说:“这个主意好,咱们就从这里开始!”于是,两个人就在芦沟桥石狮子上刻上了“陆某到此”的字样,然后骑上自行车直奔北京。从此以后,陆、王二人在八达岭、长城、山海关、老龙头等地,都留下了他们的名字。

评析:陆、王二人在名胜古迹刻名留念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款“污损名胜古迹”的规定,应受到拘留10天以下或经济罚款的处罚。

破坏路灯案

路某,男,14岁,汉族,河北新乐县人。1992年秋冬的一天,路某放学回家,因期中考试成绩不佳,情绪低落,一边走,一边用力用脚踢石子或者土块,不时拣起石子向远处投掷,走着走着他看见前边的电线杆上的电灯光,于是顺手就把手中的石块朝灯光投了过去,“扑”的一声响,灯泡打碎了,路某若无其事的朝电线杆上望了一眼就走过去了,继续用脚不时地踢着石子儿。

评析:路某用石子打路灯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损毁路灯”,妨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应受到拘留7天或者罚款处罚。

谎报火警案

徐某闲得无聊,曾先后几次冒名谎报火警,致使消防部门几次出动消防车辆和消防干警。107日晚,徐又为了看热闹寻开心,给消防队打电话,谎报说:“某地着火了,请你们快来扑救。”当管区消防人员驾四辆消防车赶到现场,方知又是一起假报火警。经追查,公安局将徐某抓获,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6款规定“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所谓谎报险情,即指故意编造实际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的行为。所以,对徐某这样缺乏社会公德,又无视国家法纪的“害群之马”,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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