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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育实验学校章程发布日期:2018-08-20 阅读次数:2018-08-20 次 评论:0 (我要评论)
序言 上海市位育实验学校是2013年徐汇区教育局着力推出的一所实验性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 学校位于徐汇、静安、黄浦三区交界处的长乐路上,毗邻淮海中路,环境精巧雅致。学校占地面积为699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689.29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达到5407平方米。有一幢充满现代气息、融合艺术教育风格的教学大楼和一个网球场、篮球场和60米塑胶跑道的2870平方米的运动场地以及1445平方米的绿化。教师办公室全部配置电脑网络,每间教室也都配置电脑、多媒体投影仪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学校还拥有理、化、生、自然常识实验室,以及音乐、体操、舞蹈、美术、书法、电脑房、多功能等教学专用教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上海市位育实验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上海市位育实验学校校园内外一切与教育有关的活动适用本章程,当本章程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时,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上海市位育实验学校 英文表述为:WEI YU EXPERIMENTAL SCHOOL 学校地址:上海市长乐路455号 学校网址:http://wysyxx.xhedu.sh.cn/ 第三条 上海市位育实验学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徐汇区教育局任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制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位育实验学校根据“对口招生和全区招生”并行的原则,面向全区招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位育实验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位育实验学校以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才为己任,竭尽全力把学校办成适应学生个性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学园和家园。 第六条 位育实验学校办学理念:生长创造的位育精神。 我们坚持创新学校教育,从理念和实践上实现“选拔适合于教育的学生”向“创造适合于学生的教育”转变。坚定不移地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位育实验学校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服务地区”,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学校;“代表上海、影响全国”;“融入世界”:学校保持与两所国外的姐妹校教学访问交流。 第八条 位育实验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注重基础,发展个性;合理负担,开发潜能;为社会服务,为家长服务,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家校互促,教学相长;勇于探索,鼓励创新。 第九条 位育实验学校校歌《位育校歌》 位育实验学校校刊《繁星》 位育实验学校校徽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 (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升学、借读、复学”等手续程序,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据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适龄的、本区、本地段的学生,对学生的学业等方面进行全面、公正的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五)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及学校《岗位设置及聘任办法》聘任教职工。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实施《绩效工资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奖励分配、岗位调整,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罚。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师生为本,为教师发展、学生成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让师生生活在充满激情和理想的校园中。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的时间,做到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重视校园安全,做好师生安全教育、校舍维护、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权 (一)位育实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二)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三)有权按规定顺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实际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四)在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有权决定一般建没项目的列项与实施。经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 (五)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校长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三重一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学校建立各评审小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评优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 位育实验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保证和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 加强学校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学校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儿童团等群众组织和妇女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位育实验学校建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要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工会的主持下,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通过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校长的民主管理系统 (一)民主管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校长有效管理学校的重要内容和工作方式。 (二)校长应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校长应定期召开各民主党派会议和学生代表会议,通报学校情况,听取学校工作的意见。 (四)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专门工作建立各种长期、短期或临时性的咨询、参谋和审议组织,形成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吸收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行政系统的辅助系统,为校长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位育实验学校设立校务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人事处、总务处等,各处室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中层干部实行竞聘制,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产生候选人,经学校党组织考察,通过民主测评,提交校务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学校备案。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困生可获得相应的助学金(券)。 (三)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根据《“优秀生”评选办法》,评选并给予表彰。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通过一定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进行评议。 (六)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刻苦,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四)积极参与学校倡导的学生自主发展项目,每学期在教师指导下自定目标、自选方式、自主实践、自我评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填写《学生成长手册》,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相关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不辱骂、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五)不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 (六)积极参与学校倡导的教师自主发展实验项目,每学年制订个人年度发展规划,并以实际行动努力达标。 (七)参加义务献血。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欢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学生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的发展谋求空间。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拓校外教育资源,通过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受教育条件。 第三十三条 积极向社会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军队等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周边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为学生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和教育。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加强家长和学校的联系,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学生受教育创造优异的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英国芬汉姆派克学校和日本大阪市立本田小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位育实验学校为公办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教育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足额拨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于教育资金实施专款专用,并开源节流,不断扩大学校财力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的各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将会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要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具有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努力按上海市规范标准配齐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场、馆、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始得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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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上海市位育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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